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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政外买房需付全款购房者退房不算违约

西部商报  作者:谢小亮  2010-11-18 09:05

[摘要] 近日,兰州最严限购令下发,今后兰州市将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限定本地居民家庭和非本地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本地居民家庭在本市可以购买2套住房,非本地居民家庭在本市可以购买1套住房,超过规定套数的,各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住房贷款发放,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予以严格审核。

近日,兰州最严限购令下发,今后兰州市将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限定本地居民家庭和非本地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本地居民家庭在本市可以购买2套住房,非本地居民家庭在本市可以购买1套住房,超过规定套数的,各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住房贷款发放,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予以严格审核。

在此严令下,又遇银行加息,买卖双方该如何应对,政策之外买房能否贷款?政策之前已缴纳定金,还没来得及办理购房合同,是否按新政执行?如果要退房,是否算违约?

“今年8月我在兰州西固买了一套132平方米的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首付三成,其余的按揭贷款。最近开发商通知我,因为出了房贷新政,得交全款。我借不到钱,提出退房。开发商称退房可以,但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总房价5%的违约金。请问,我该支付违约金吗?”兰州西固区某王姓购房者问。

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在走访中了解,兰州各大在售楼盘和银行已经严格执行新政,外地人以及兰州本地人在限购条件之外买房必需付全款。新政前签订认购合同,单位办理贷款手续的,也按新政执行。对于王先生遇到的问题,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雷声律师作出如下解答: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王先生无力支付三成首付款是因为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应认定为情势变更,即使合同不能履行,也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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