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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有助改变不正确婚恋观?

大众日报  2011-08-18 16:00

[摘要] 伴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8月13日开始正式实施,关于其中条款的讨论便不绝于耳,其中与现实结合密切的“房产确权”更是成为众多话题的焦点。

伴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8月13日开始正式实施,关于其中条款的讨论便不绝于耳,其中与现实结合密切的“房产确权”更是成为众多话题的焦点。一部分观点认为,婚姻法新解将会对于当下个别不正确的婚恋观念有一定的纠正、甚至改变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却也有着不同的声音,诸如缺乏对于弱势一方的保护、“太现实”等,在快速的社会变迁中,又该如何看待法律和情理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博弈?

房子绑架了婚姻?

“来我们这里征婚的,对于房子的要求肯定是位的,无论是再婚的,还是未婚的。”省城一家婚介所的负责人宋大妈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我这里有一名征婚的小伙子,是白手起家的那种,很能干,每月的工资都在3000多元,但家是农村的,没有父母的支持啊,买不起房子,已经谈了几个对象了,都没谈成,感觉他现在有些自卑。”

记者以一名征婚者的身份咨询了另外一家婚姻介绍所,在“红娘”询问的条件中,“有没有房子”同样成为主要的话题。“也有不要求房子的,说共同奋斗的也有,但这毕竟是少数,并且还要看家长的意见。”宋大妈说,“好像传统上来讲,就是男的有房,介绍对象的时候,要是女方不要房子,我们还是挺高兴的,最害怕问房子。”

房子缘何绑架了婚姻?采访中,有的受访者表示,现今社会上的婚恋价值观逐渐的多元化,附加在房子之上或者与其相关的有很多的东西,比如就业、户口等,尤其是在房价高企不下的背景下,房子是众多家庭里一笔重要的财富。而房子也似乎成了爱情、婚姻中无法回避的话题。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山东政法学院教授李燕认为,由于我国房价上涨、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政策尚不完善,在实际生活中,大多年轻人结婚买房都需父母资助。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作为出资人的父母,会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司法解释规定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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