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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棚户区拆迁实行实物与货币补偿 补偿方式可自选

鑫报  2011-03-25 09:14

[摘要] 近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了解到,今后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90平方米。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其中货币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近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了解到,今后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90平方米。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其中货币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补偿方式可自选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棚户区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其中,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实物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分段计价”方式实施。

具体细则: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适当结算差价。

通过房地产开发实施改造的项目,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以综合配套成本购买;再超出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改造的项目,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被拆迁人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则超出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直接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持有《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证》和所属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改造期间仍在享受低保待遇证明的被拆迁人,等面积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涉及的综合配套成本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局核定。

配合拆迁给予奖励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被拆迁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口在3人(含)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承租公有住房的棚户区住户,按使用权补偿额与安置房屋价值相互结算。

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搬迁的,除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外,给予每户3000元—5000元的奖励。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结算差价后,被拆迁人拥有完全产权。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产权调换价差的,可实行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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