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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沪版房产税 三类免征对象 两类征收对象

东方网  2011-01-28 15:00

[摘要] 对上海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据报道,上海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1.对上海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据报道,上海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2.对上海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对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对在上海工作生活的非上海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对于在上海工作生活的非上海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海新购且属于家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是,对持有上海居住证满三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上海新购且属于家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上海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居住证满三年且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如何进行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上海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对于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征收对象:上海居民二套房、非上海居民新购房

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二是非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时间认定: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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