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购买商品房,逾期未交付,买方告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则以合约中早有约定且逾期原因以书面告知为由,坚称并未违约。
购买商品房,未交付,买方告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则以合约中早有约定且原因以书面告知为由,坚称并未违约。双方相持不下后,业主孙某遂将兰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房产)告上法庭,索要交房违约金3万元。7月5日,记者获悉,安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1月27日,孙某欲购买中和教育世家建筑面积为84.85平方米商品房一套,合约写明交房期限为2011年3月31日(实为2011年8月23日)前,但同时还附加了如遇“因规划设计变更且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接受或默认”的特殊情况,房屋出卖人可据实延期的条款。于是,2010年6月29日至10月13日,中和房产在项目建设中先后对锅炉房、污水提升站、给排水管道等项目进行设计变更后,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了各位业主。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和房产提供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及设计变更通知照片,证实其履行了设计变更告知业主的义务,孙某经告知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孙某在房屋所有权办理确认申请书上亦确认对所购房屋交房期限等事宜无异议,故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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