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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甘肃商品房开发项目须配建至少5%公租房

兰州晚报  作者:方言  2010-09-16 10:21

[摘要] 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办法》将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三类:一是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二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三是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但配建比例不能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该《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州政府将依据该《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建房政策 考虑困难群体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5%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税收优惠

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申请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

《办法》规定,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以及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租赁管理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5年,期满后还可续租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金标准控制在租赁市场价的70%左右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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