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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公租房贷款偿还需省级政府"兜底"

银监会网站  2011-08-05 18:07

[摘要] 央行、银监会今日联合下发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央行、银监会今日联合下发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点如下: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管理,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以下是通知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1〕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

四、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

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若改变租赁关系,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文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35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现行政策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管理,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资本金到位、项目施工、信贷资金流向等情况,加强动态监测。对因贷款条件不落实而不能支持的项目,要逐个分析具体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相关信息应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报送。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密切关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展,将当年在建、新开工项目清单以适当方式向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要动态监测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的具体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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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开工量的急剧上升,保障房的施工质量纳入了主管部门的监控视野。记者昨日从住建部获悉,在近日召开的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中,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从上月底到9月中旬,住建部将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专题会上,住建部要求各级住建部门深刻吸取“7·23”甬温线动车追尾等事故教训,做好保障性住房、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在内的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坚决遏制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各级住建部门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大日常监督巡查、抽查的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节点及竣工验收的监督,并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在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最严格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住建部要求,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市县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住建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对市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凡是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住建部将实施重点督办,并进行通报,必要时住建部将直接查处。

记者了解到,本市已于近期下发通知,要求开展保障房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的专项检查,检查范围覆盖所有的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限价住房和定向安置房。市住建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将进行挂牌督办,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并对区县主管部门、参建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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