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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楼市调控新"十一条"出台 本地居民禁购三套房

兰州日报  2011-03-04 09:57

[摘要] 2011年兰州市独家提出积极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设保障性住房面积”等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本地户籍已有1套住房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禁购第3套住房。非本地户籍无房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需提供连续两年在本市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禁购第2套住房。

2011年兰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5万套,兰州市提出积极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设保障性住房面积”等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同时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在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兰州楼市调控新“十一条”出台

本地居民禁购三套房

本地户籍已有1套住房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禁购第3套住房。

非本地户籍无房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需提供连续两年在本市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禁购第2套住房。

购买首套自住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新建一成商品房 供给廉租房或公租房

市发改部门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备案时,按照住宅总建设面积不小于10%的比例,要向商品房开发方明确无偿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指标。市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时,按照发改部门的配建指标审批,在土地招、拍、挂和规划条件通知书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条件及相关指标,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凡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未经发改部门确定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指标的,国土、规划部门不予审批。这一系列意见都是为了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量。

非本地居民禁购二套房

市发改部门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备案时,按照住宅总建设面积不小于10%的比例,要向商品房开发方明确无偿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指标。市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时,按照发改部门的配建指标审批,在土地招、拍、挂和规划条件通知书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条件及相关指标,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凡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未经发改部门确定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指标的,国土、规划部门不予审批。这一系列意见都是为了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量。

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 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意见》提出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统计部门,根据网签数据、统计调查数据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由市政府在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时,要出具经市物价部门审核的备案价格及价格控制幅度,房产部门跟踪销售备案情况,对超出备案价格及价格控制幅度的,停止网上备案,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非本地居民禁购二套房“限购令”是此次国家楼市新政的重要一条,兰州的楼市新政对此也明确规定了严格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各类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没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各类住房)但能够提供前两年在本市连续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停止本地居民同一家庭(购房人)三套住房签约,停止非本地居民同一家庭(购房人)二套住房签约。各房产登记机构对本地居民、非本地居民同一家庭(购房人)超过规定套数的住房停止办理产权登记。

房产中介须向购房者提前说明限购政策 否则追究责任

《意见》提出申请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本地和非本地居民,必须审核家庭户籍、婚姻状况等材料。与去年的“限购令”相比,此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销售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事前说明限购政策,由于未说明限购政策而导致退房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销售人员、经纪人的责任。

出售不足5年住房 全额征营业税

为了打击炒房者,遏制房地产投机,《意见》规定,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套房贷首付不低于60%

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限制炒房和投机性购房行为。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对购买首套自住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非本市市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需要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在本市连续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住房贷款。

严肃查处房产中介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以及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由房产部门注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和经纪人、商品房销售资格证,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拿地两年不开发 收回土地使用权

《意见》提出跟踪检查已供应的土地,超过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应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建设开发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对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加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力度,2011年底前解决在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问题。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今年10月底前联网

按照国家要求今后各城市都要建立个人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联网。《意见》提出以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切实加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全力支持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统一平台和档案数字化,实现系统、数据全市覆盖,确保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今年10月底前与住建部、省建设厅联网。届时,每个家庭在本市或外地实际拥有几套房屋在该系统内一目了然,解决了由于城市住房登记系统并不完善,难以查有没有通过银行贷款所购的房屋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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