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该厅日前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的意见》。
20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该厅日前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的意见》。根据意见,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在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凡未依法进入土地交易机构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委托的各类土地交易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已核定的金额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且无有效缴款凭证的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先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宗地转让涉及的各项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或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经批准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相关用地手续,缴纳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省属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非省属企事业单位从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规定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市、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违反上述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未按相关规定将属于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外省驻甘单位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转让,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等过程中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出让所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省级国库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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