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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or订金 兰州购房者状告房地产公司索要退款

西部商报  作者:樊丽  2010-09-01 09:00

[摘要] 认为“定金”就是“订金”的杨琳(化名)女士,因资金出现意外,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之前交纳的1万元定金和4万元购房款时,却被房地产公司以违约为由拒绝退还。

认为“定金”就是“订金”的杨琳(化名)女士,因资金出现意外,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之前交纳的1万元定金和4万元购房款时,却被房地产公司以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相差甚远。目前,杨琳已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2008年8月,杨琳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看中了一套小户型的房屋,对房屋户型、价格、地理位置都相当满意的杨琳于同年8月6日到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交纳了1万元定金和4万元的房款。而缴纳房款不久,杨林的资金出现了意外,她没有能力按照其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其余房款。事后杨琳了解到,由于她没有能力支付剩余房款,她缴纳了定金的房屋已被房地产公司另行出卖给了第三方。杨琳认为,既然房子已经卖出,房地产就应退还她之前交纳的定金和购房款。但她多次找房地产公司协商,却遭到了房地产公司的拒绝。于是,杨琳便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4万元及1万元定金。

律师:两者法律后果相差甚远

究竟“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有何差异,市民在购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记者采访了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旻。谭律师称,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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