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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兰州明珠大厦产权转让公告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0-07-09 08:59

[摘要] 受有关单位委托,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兰州明珠大厦整体产权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受有关单位委托,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兰州明珠大厦整体产权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一、标的简介

转让标的为兰州明珠大厦(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五○四厂全资企业)整体产权。明珠大厦位于兰州市永昌路、甘南路什字,地上共16层,钢混结构,199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为10930平方米;大厦地下两层建筑面积约为1345.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该地块使用权面积2273.9平方米,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该大厦部分房产现涉及租赁经营。兰州明珠大厦经核准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250.34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3月31日。

转让参考价:

人民币伍仟叁佰万元整(¥53,000,000.00元)。

二、受让条件与要求

1.受让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信证明。

3.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不低于总成交价款的30%,六十日内付清剩余成交价款。

4.受让方受让后按照要求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和房产、土地等资产的过户手续。权属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5.受让方受让后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继续履行兰州明珠大厦与派遣用工和合同用工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6.部分房产存在租赁,受让方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至租赁期满。受让方欲变更或终止原租赁协议的,须按原租赁协议约定自行办理相关事宜并承担对原承租户的补偿义务。

7.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到省产交所报名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经省产交所和转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意向受让资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2000万元交纳到省产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未受让者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重大事项披露

1.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完全交割日期间企业资产价值所发生的变化以有关机构审计为依据进行调整,期间损益按相关规定处置。

2.兰州明珠大厦现有负债及企业交割之前所有债务问题由转让方负责清偿。

3.本次转让为整体产权转让,产权交割以资产清单为准。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限:2010年7月9日—2010年8月5日17时。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

3.公告期满,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若产生两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以拍卖方式转让。

4.该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转让范围、资产清单等具体事项详见《产权交易文件》或登录以下网站查询。转让事宜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党先生 刘女士

联系电话:0931-8467018 13893217720

13893278907

联系地址:兰州市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网址:www.gscq.com.cn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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