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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缩水房产老总涉四宗罪 豪华律师团做无罪辩护

西部商报  2010-05-26 08:38

[摘要] 涉嫌侵吞国有资产8500万元,兰州万厦房产公司(简称万厦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被检察机关批捕,为了“自救”,王永春为准备结婚却苦于没有新房的狱警张强廉价“卖房”,并通过张强通风报信和外界伙伴取得联系伪造证据掩盖罪行。

国资缩水8500万 房产高管受审 兰州万厦房产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涉嫌四宗罪

涉嫌侵吞国有资产8500万元,兰州万厦房产公司(简称万厦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被检察机关批捕,为了“自救”,王永春为准备结婚却苦于没有新房的狱警张强廉价“卖房”,并通过张强通风报信和外界伙伴取得联系伪造证据掩盖罪行。5月20日,该起堪称兰州的国企高管涉嫌贪污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辩护律师为4名被告人均作了无罪辩护。

庭审直击: 房产老总受审 当日连续9

2010年5月20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侵吞8500万元国有资产的腐败窝案。兰州万厦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原副总经理乔某、原总工程师闫某及项目合伙人李某站在了被告人席上。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涉嫌贪污、虚报注册资本、挪用公款、行贿4宗罪。审理法院表示该案不对外公开开庭审理,只有被告人的亲属和相关人员手持旁听证进入法庭。当日的开庭从上午10时许开始持续到晚8时许,中午只休息了一个。

东窗事发: 改制后国企缩水8500万元

2008年9月,兰州万厦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被西固检察院带走,原因是其涉嫌侵吞国有资产8500万元。检方指控,万厦公司是1993年经兰州市房管局批准,由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投资58万元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兰州万厦实业公司”,王永春被任命为总经理。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5月,万厦实业公司更名为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厦公司),与此同时,兰州鑫亿房地产公司进驻兰州地产市场。2002年起,万厦公司持8500余万元巨资投向鑫亿公司的土地开发项目中。2005年,经兰州市拆迁办批复,鑫亿公司被万厦公司并购。2007年,城建系统企业进行脱钩改制时,王永春以“集体企业”的性质将万厦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万厦拆迁公司上报改制,并有意“漏报”了投以巨资的鑫亿公司。改制开始后,王永春又聘请一家没有资质审核企业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万厦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将上述3家企业全部界定为“集体企业”。在王永春的一再坚持下,鑫亿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也从5000万元被评估为0.99万元。最终,高达88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缩水到仅有380余万元。2008年8月,王永春担任改制后的万厦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并占有2.4%的公司股份。此时,鑫亿地产项目的市值已达6.6亿元,开发利润有1.7亿元。

欲盖弥彰: 通风事件败露 牵出腐败窝案

王永春被批捕后,由于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被收住到兰州新桥监狱的医院。在此期间,王永春许诺给该监狱狱警张强“便宜”卖房子,并通过张强提供的手机“遥控指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给张强尽量优惠”。而作为回报,张强用自己的手机搭建了王永春和外界及合作伙伴沟通的桥梁。最终,张强因为构成受贿罪(未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兰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目前该案还在上诉中。

由该案牵扯,随后王永春与万厦公司总工程师闫某、副经理乔某以及项目合作者李某挪用3000万元抵押贷款的行为也浮出水面,此3人被批捕后均取保候审。该案耗时近2年侦查终结,最终检察院追加王永春涉嫌挪用公款罪、行贿罪。2009年9月,李某、闫某、乔某分别涉嫌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抓。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9月,王永春和李某、闫某、乔某等3人共同成立了甘肃鸿毅置业公司,其后4人着手与鑫亿公司搞“联建开发”。自2006年至2008年,鸿毅公司与鑫亿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联建开发协议书”,取得了部分商品楼的开发权。这些楼盘抵押于银行后取得3000万元贷款,王永春和李某、闫某3人分别从中获利33.8万余元,乔某获利14万余元。检方还查明,1999年4月,王永春为拓展业务决定再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随后通过伪造虚假进账单等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金501万余元,新公司顺利开张。2008年8月,万厦公司也如法伪造出全套文件,谎称万厦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出资1708.7万元,并取得公司登记。

2009年11月,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4人涉嫌4项罪名被提起公诉。2010年5月20日,该案一审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辩护: 豪华律师团 做无罪辩护

据了解,该案4名被告人分别聘请了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庚、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勇、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伦生、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庆华等律师组成的豪华律师团在庭审中发表了无罪辩护的观点。

焦点一:贪污

针对贪污罪,辩护律师从王永春自2001年2月被房管局免去拆迁办行政职务后,再无任何公职身份,且也从未被国有企业委派从事公务说起,表明他不可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焦点二:挪用公款

针对挪用公款罪,律师提出兰州市国资委于2008年11月作出的“产权界定函”将万厦公司定义为国有企业,目前该行政行为被诉诸法院正在审理中,所以该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万厦公司是国有企业的根据,自此也无从推定涉案的3000万元属于公款。

焦点三:行贿

针对行贿罪,律师均认为王永春授意李某的是以每平方米4430元的价格给张强优惠售房,而开具35万元收据也是为办理网签手续提供方便,且收据背后分明注有“钱未交”的说明。

焦点四:虚报注册资本

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律师首先对指控王永春1994年的虚报行为提出即使构成犯罪,已过追诉失效的观点。其次,2003年、2008年两起,律师认为王永春并非个人行为,两次工商登记均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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